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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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於依法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之合作社,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考核: 一、書面考核:依據合作社報送之各種書類資料辦理。 二、實地考核:指派人員前往合作社實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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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參考資料,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合作社進行考核的方式,包括書面考核和實地考核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1. 書面考核: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合作社報送的各種書類資料來進行考核。具體而言,可以要求合作社提交相關的文件、報告、記錄等資料,並根據這些資料來評估合作社的運作情況和績效。 2. 實地考核:主管機關可以派遣相關人員到合作社實地進行考核。這種方式需要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親自到合作社現場,實地了解合作社的運作情況、管理情況和績效表現,並根據實地觀察和評估結果進行考核。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根據這兩種考核方式中的一種來對合作社進行考核。具體選擇哪種方式,可能會根據合作社的具體情況和主管機關的實際需求來決定。 參考資料: 1.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30~32條 (41.12.11):用於判斷主管機關對合作社進行考核的相關規定。 2.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4、26、30、37條 (83.08.10):可用於評估合作社的績效和管理情況。 3. 民法 第56條 (71.01.04):相關法律規定,有助於理解合作社考核的基本原則。 4.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4條 (59.08.31):相關法律規定,可用於解釋主管機關對合作社進行考核的合法性和程序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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