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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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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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評定合作社的考核成績,並以該考核成績的分數評定成績等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成績等級的評定如下: 1. 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 分數八十分以上,但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 分數七十分以上,但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 分數六十分以上,但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 分數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的考核成績分數為91分,則該合作社的成績等級為優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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