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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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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據考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績等級如下: 一、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9條,主管機關應評定合作社的考核成績,並以該考核成績的分數評定成績等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成績等級的評定如下: 1. 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2. 分數八十分以上,但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3. 分數七十分以上,但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4. 分數六十分以上,但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5. 分數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例如,如果一個合作社的考核成績分數為91分,則該合作社的成績等級為優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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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據考核評定表(如附表)所列評分規定,評定合作社之考核成績,並以考核成績之分數,評定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