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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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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將考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予以獎勵。 二、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三、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改善者,應請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執行,其改善辦理情形,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項目。
  2. 2.前項評定成績等級列入優等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同各該社之考核評定表及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書類,於次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將合作社的考核結果通知給受考核的合作社,並根據以下規定分別辦理獎勵和輔導: 1. 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也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2. 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3. 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4. 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進行輔導以改善;對於未能及時改善嚴重缺陷的情況,主管機關應要求其提出限期改善計劃並監督執行,改善情況將納入下一年度的考核項目中。 根據以上規定,合作社被評定為優等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該檢查合作社的考核評定表和相關文件,並在次年度開始後的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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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一、優等: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