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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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將合作社的考核結果通知給受考核的合作社,並根據以下規定分別辦理獎勵和輔導: 1. 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也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2. 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3. 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4. 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進行輔導以改善;對於未能及時改善嚴重缺陷的情況,主管機關應要求其提出限期改善計劃並監督執行,改善情況將納入下一年度的考核項目中。 根據以上規定,合作社被評定為優等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該檢查合作社的考核評定表和相關文件,並在次年度開始後的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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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