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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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辦理合作社考核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合作社的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在考核時應具備以下條件:1)誠實勤勉公正,得到社內外人士的信賴;2)對社務有組織有條理的安排,確保社員獲得福利;3)對合作事業有深刻的認識,並積極推動和支持,成為典範;4)從事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工作五年以上。 根據該條規定,符合第一項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考核標準的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可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或獎狀。而符合第一項各款考核標準的人員則需由主管機關提交詳實事實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再發給獎牌或獎狀。 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本身,該辦法規定了合作社考核和獎勵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提供了對這一條進行解釋和應用的參考依據。 範例:一個合作社的理事在工作中表現出色,具有誠實、勤勉、公正的態度,並組織得當,確保社員獲得福利。該理事還積極推動和支持合作事業的發展,被評為符合第一項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考核標準,主管機關便會給予該理事獎牌或獎狀的獎勵。
- 理合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十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作社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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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