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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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2條,如果以詐欺或虛偽不實的方式獲得了獎勵,並且經過原本給予獎勵的機關查明,應當撤銷該獎勵。例如,如果某人透過欺騙的手段獲得了合作社的獎勵,該合作社在查明後應當撤銷該人所獲得的獎勵。
- 詐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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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