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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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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獎勵並經原給獎之機關查明者,應撤銷其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12條,如果以詐欺或虛偽不實的方式獲得了獎勵,並且經過原本給予獎勵的機關查明,應當撤銷該獎勵。例如,如果某人透過欺騙的手段獲得了合作社的獎勵,該合作社在查明後應當撤銷該人所獲得的獎勵。

  • 詐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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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獎勵並經原給獎之機關查明者,應撤銷其獎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