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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2.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3.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4.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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