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4-3 條
- 1.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2.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3.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4.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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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4-3條,該條共有四項內容。根據此條,主管機關有責任對合作社進行稽查、考核和獎勵,並可以與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的稽查和考核,並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稽查和考核可以委託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至於稽查和考核的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7000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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