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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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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
  2.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4-2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的業務應予指導和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辦法,包括合作社業務經營的輔導、管理、獎勵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這表示中央政府有權制定控制合作社業務的指導方針和管理措施,以確保合作社的運營符合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舉例來說,根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辦法,合作社在運營過程中可能需要遵守特定的會計規則或報告要求。如果一家合作社違反了這些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可能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罰款或暫停業務。 參考資料: - 合作社法 第54-2條 - 合作社法實施細則

立法沿革 1

(1040519 增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我國所採取之合作政策,有關合作社法及相關規定之規劃,合作社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應充分協調,共同指導及監督合作事業之發展,其中各合作社業務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主管,俾以明確之專業分工,健全合作制度,以促進合作事業之順利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   三、於第二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指導、監督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405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我國所採取之合作政策,有關合作社法及相關規定之規劃,合作社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應充分協調,共同指導及監督合作事業之發展,其中各合作社業務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主管,俾以明確之專業分工,健全合作制度,以促進合作事業之順利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   三、於第二項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指導、監督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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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4-2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