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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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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4-1條,主管機關對合作社的社務和財務有指導和監督的責任。主管機關應該提供合作社所需要的指導,並且監督合作社的運作情況,確保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這可以包括對合作社的業務運作進行檢查、審計,或者要求合作社提供相關的報表和資料。主管機關也可以下達必要的命令或處分,以保護合作社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法律法規,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合作社改正錯誤行為,並且監督其執行情況。如果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合作社進行財務審計,以確保其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和健康性。主管機關還可以對合作社的業務進行風險評估,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建議,以幫助合作社做好風險管理和防範措施。

立法沿革 1

(1040519 增訂)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我國所採取合作政策之政府各部門分工原則,整體合作社政策及各社業務外之社務及財務等,係由合作社主管機關主管,爰明定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5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我國所採取合作政策之政府各部門分工原則,整體合作社政策及各社業務外之社務及財務等,係由合作社主管機關主管,爰明定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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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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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4-1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