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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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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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4-1條,主管機關對合作社的社務和財務有指導和監督的責任。主管機關應該提供合作社所需要的指導,並且監督合作社的運作情況,確保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這可以包括對合作社的業務運作進行檢查、審計,或者要求合作社提供相關的報表和資料。主管機關也可以下達必要的命令或處分,以保護合作社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在經營過程中違反了法律法規,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合作社改正錯誤行為,並且監督其執行情況。如果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合作社進行財務審計,以確保其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和健康性。主管機關還可以對合作社的業務進行風險評估,並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建議,以幫助合作社做好風險管理和防範措施。
立法沿革 1 版
(1040519 增訂)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我國所採取合作政策之政府各部門分工原則,整體合作社政策及各社業務外之社務及財務等,係由合作社主管機關主管,爰明定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10405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目前我國所採取合作政策之政府各部門分工原則,整體合作社政策及各社業務外之社務及財務等,係由合作社主管機關主管,爰明定主管機關之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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