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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5 條(合作社之解散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2.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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