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5 條(合作社之解散事由)
- 1.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 2.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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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合作社可以因以下情況之一而解散: 1. 根據章程所訂定的解散事由發生。 2. 社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 3. 社員人數不足七人。 4. 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5. 破產。 6. 政府或監督機關發出的解散命令。 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2款,若要做出第二款或第四款所需的決議,必須全體社員出席並獲得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一個合作社的章程規定,當社員人數低於七人時,合作社將解散。如果該合作社原本有十個社員,但因為不同原因,只剩下六個社員,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合作社應該被解散。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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