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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5合作社之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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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2. 2.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合作社可以因以下情況之一而解散: 1. 根據章程所訂定的解散事由發生。 2. 社員大會做出解散決議。 3. 社員人數不足七人。 4. 與其他合作社合併。 5. 破產。 6. 政府或監督機關發出的解散命令。 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2款,若要做出第二款或第四款所需的決議,必須全體社員出席並獲得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以一個範例來說明:假設一個合作社的章程規定,當社員人數低於七人時,合作社將解散。如果該合作社原本有十個社員,但因為不同原因,只剩下六個社員,根據合作社法第55條第三款的規定,該合作社應該被解散。 參考資料: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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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216 制定)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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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5 條規定:「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