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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合作社法 第 55-1 條

  1. 1.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四、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七、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八、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九、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2. 2.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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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5-1條,合作社存在以下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有權命令解散: 1. 如果成立登記申請中提供虛偽的事項或提交了虛偽文件,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登記。 2. 如果主管機關根據第57條第2項的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3. 如果根據第51條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的通信投票中,超過半數的社員未表達意見。 4. 如果連續兩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且主管機關在書面通知、送達或公告後限期召開仍未召開。 5. 如果違反第10-1條或第58條第2款的規定,且根據第73-1條第1款的規定,多次處罰仍未改善。 6. 如果違反第56條的規定,且根據第74條第4款的規定,多次處罰仍未改善。 7. 如果存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的情事,未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進行解散的登記。 8. 如果違反第54-3條第2項的規定,且根據第74條第5款的規定,多次處罰仍未改善。 9. 如果違反第3-1條第3項或第4項的收益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的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定,且根據第74-1條第1款的規定,多次處罰仍未改善。 根據合作社法第55-1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上述情況下適用解散的命令,除非是第1款或第2款情況外,解散的命令應該公告廢止其登記,要求合作社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依據資料,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具體範例: - 如果合作社在成立登記申請中提供虛偽的事項或提交了虛偽文件,並且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可以根據第1款解散命令的情況。 - 如果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且在主管機關的通知或公告之後仍未召開,可以根據第4款解散命令的情況。 - 如果合作社違反了收益處理的規定,並通過多次處罰仍未改善,可以根據第9款解散命令的情況。 這些範例說明了根據合作社法第55-1條的不同款項,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應用解散命令以及相關情況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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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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