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7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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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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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73-1條規定了合作社違反特定規定時所處的罰鍰及相應的改善限期。根據該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的合作社,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未能在限期內改善,將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依據參考資料,該條是合作社法中對合作社違反登記、報請備查、開始經營、核定期限、通知或公告期限等規定所做出的處罰規定。該法旨在加強管理和監督合作社的運作,保障合作社成員的權益,並維護公平、公正的合作社經濟秩序。
立法沿革 2 版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規範對象為合作社,而其違犯情節較為輕微者之處罰,納入本條規定;至於違犯情節較為重大者,則另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予以規範。
(1040519 修正)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現行法制體例,原條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十四條第二項已將新入社社員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修正為「備查」,爰原條文第一款關於第十四條第二項等字配合刪除;另第三十六條因增訂第二項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移列為第三項,爰配合酌修文字;第二款未修正。
- 罰鍰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9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10-1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10-2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21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36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57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58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59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規範對象為合作社,而其違犯情節較為輕微者之處罰,納入本條規定;至於違犯情節較為重大者,則另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一予以規範。
一、為符合現行法制體例,原條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十四條第二項已將新入社社員應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規定修正為「備查」,爰原條文第一款關於第十四條第二項等字配合刪除;另第三十六條因增訂第二項規定,原條文第二項已移列為第三項,爰配合酌修文字;第二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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