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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9 條(解散與合併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2.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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