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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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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9 條
(解散與合併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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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
債權人
,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
異議
。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
擔保
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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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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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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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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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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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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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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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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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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