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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9解散與合併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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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2. 2.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59條規定了合作社解散或合併時應該遵守的程序。根據該條,合作社在解散或合併時,應該在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並且應該指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讓債權人可以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如果合作社沒有遵守上述通知和公告的要求,或者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則合作社不能以其解散或合併來對抗債權人。 我們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條款。假設某合作社在解散前沒有通知債權人或公告,並且在指定期限內的債權人提出異議後,合作社拒絕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根據合作社法第59條的規定,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合作社不能以解散來對抗他們,合作社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處理債務。這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合作社在解散或合併時對債權人負責。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月個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 債權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擔保名詞
(0230216 制定)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0280930 全文修正)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月個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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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9 條規定:「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