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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73 條

  1. 1.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2. 2.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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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73條,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若有下列情事之一,將遭受處罰: 1.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通知期限規定。 2. 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的通知或公告期限規定。 3. 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的規定。 根據法條所述,違反上述情事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第二款中提到,若涉及第二款或第三款的情事,除了處以罰鍰之外,還將限期令其改善。若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作為範例,在2021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上,法律教授們討論了一起涉及合作社法第73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案例。一家合作社未按時在報紙上公告通知會員進行重要決策,違反了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該合作社被處以新臺幣五千元的罰鍰,并要求在一個月內改善相關行為。然而,該合作社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所以法院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再次處以新臺幣一萬元的罰鍰,并要求該合作社必須盡快改善狀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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