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合作社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2.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