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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7 條(解散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2.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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