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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57 條(解散登記)

  1. 1.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2. 2.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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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57條,合作社決議解散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如果解散是因為合作社法第55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的情況,申請時必須說明解散的原因。如果解散是因為合作社法第55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的情況,還需要附上社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解散登記,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公告廢止其登記。 這表示當一個合作社決議解散後,他們需要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且必須清楚說明解散的原因。如果解散是基於法律中特定的情況,要提供社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如果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有權公告廢止其登記。 我的回答是根據請參考下列資料: 合作社法 (民國104年12月26日最新修正)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民國55年11月11日修正) 內政部「關於合作社解散登記申請案例之回答」 (臺內社字第1080905870號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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