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56 條(理監事申請宣告破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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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 56 條規定,當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 56 條 範例:例如,在某個有限責任合作社中,該合作社的債務超過了其資產能夠清償的範圍,且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可以宣告該合作社破產。
立法沿革 2 版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 有限責任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宣告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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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