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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56理監事申請宣告破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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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 56 條規定,當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參考資料:合作社法第 56 條 範例:例如,在某個有限責任合作社中,該合作社的債務超過了其資產能夠清償的範圍,且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可以宣告該合作社破產。

立法沿革 2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 有限責任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宣告名詞
(0230216 制定)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0280930 全文修正)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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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合作社法第 56 條規定:「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合作社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合作社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2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