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74-1 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74-1條的規定,合作社在下列各款情況下將受到罰鍰處罰,並須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逾期未改善,則每次再處以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的規定,包括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 例如,如果合作社在收益處理或是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的相關業務項目、範圍、基準等方面違反了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在財務管理方面違反了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的規定。 例如,如果合作社在資產處分或是有關貸款的相關規定方面違反了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四、違反第四十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在組織、建置或是其他相關規定方面違反了第四十條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 例如,如果合作社在義務繳庫、應繳庫費用等方面違反了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在這些情況下,合作社將受到新台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並需要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逾期仍未改善,則每次再處以罰鍰。以上範例及解釋參考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的合作社法相關法規及法律解釋。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