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 第 7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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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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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合作社法第74-1條的規定,合作社在下列各款情況下將受到罰鍰處罰,並須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逾期未改善,則每次再處以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的規定,包括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 例如,如果合作社在收益處理或是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的相關業務項目、範圍、基準等方面違反了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在財務管理方面違反了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的規定。 例如,如果合作社在資產處分或是有關貸款的相關規定方面違反了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四、違反第四十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合作社在組織、建置或是其他相關規定方面違反了第四十條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 例如,如果合作社在義務繳庫、應繳庫費用等方面違反了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罰鍰處罰。 在這些情況下,合作社將受到新台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並需要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逾期仍未改善,則每次再處以罰鍰。以上範例及解釋參考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的合作社法相關法規及法律解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911122 增訂)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規範對象為合作社,而其違犯情節較為重大者之處罰,納入本條規定。
(1040519 修正)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符合現行法制體例,原條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關於合作社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配合第三條之一,修正為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授權所定辦法。至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移列為第二款。 三、原條文第二款遞移為第三款,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原條文第三款未修正,遞移為第四款。 五、增訂第五款,明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 罰鍰名詞
- 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條文
- 第四十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3-1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6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22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23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40 條條文
- 合作社法 第 54-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將規範對象為合作社,而其違犯情節較為重大者之處罰,納入本條規定。
一、為符合現行法制體例,原條文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關於合作社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配合第三條之一,修正為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授權所定辦法。至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移列為第二款。 三、原條文第二款遞移為第三款,修正為「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原條文第三款未修正,遞移為第四款。 五、增訂第五款,明定違反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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