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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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 2.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 3.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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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儲蓄互助社法第11條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根据第一款规定,儲蓄互助社对于单一社员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该社的股金和公積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这意味着儲蓄互助社在向单一社员放款时需要考虑社员的股金和公積金的金额,并确保放款金额不超过这个限制。 2. 第二款规定了儲蓄互助社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该社的自有资金总额。自有资金是指社员股金、留置股金、资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和本期損益等。也就是说,儲蓄互助社的放款总额应该基于该社自身的资金状况,并遵守这个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解释是根据儲蓄互助社法第11條的规定和相关的法规资料得出的。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的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立法理由一、本條參照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訂定,限制對單一社員的放款金額,可分散經營風險。 二、制定全社放款上限,可達穩健經營目標。
(0890113 修正)
儲蓄互助社對單一社員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股金與公積金總額百分之十。 儲蓄互助社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社自有資金總額。 前項所稱自有資金係指:社員股金、留置股金、資本公積、公積金、特別公積,未分配盈餘及本期損益。
立法理由一、將「股金與公積金」更改為「自有資金」,並刪除「百分之九十」的限制。 二、增訂第三項「自有資金」之名詞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參照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訂定,限制對單一社員的放款金額,可分散經營風險。 二、制定全社放款上限,可達穩健經營目標。
一、將「股金與公積金」更改為「自有資金」,並刪除「百分之九十」的限制。 二、增訂第三項「自有資金」之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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