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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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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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的第12條規定,儲蓄互助社在提供服務時,不得對非社員收受股金或提供放款服務。這表示只有成為社員的人才有資格享受該社的股金和放款服務。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儲蓄互助社的社員可以向社內存錢並獲得一定比例的股金收益。非社員無法享受這些服務,他們不能向該儲蓄互助社存錢或獲得股金收益。同樣地,儲蓄互助社也不會向非社員提供放款服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社員才能受益於儲蓄互助社的相關金融服務。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不得對非社員為收受股金及放款之服務。
立法理由堅守合作原則,實踐儲蓄互助社「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之宗旨。
- 非名詞
(0860506 制定)
堅守合作原則,實踐儲蓄互助社「非為營利、非為救濟、乃是服務」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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