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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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 2.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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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3條的規定: 1.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台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這條法規指出社員所需繳納的股金金額為每股新台幣一百元,且每位社員的股金金額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的百分之十。這代表著社員在加入儲蓄互助社時,需要根據上述金額來繳交股金。 2. 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根據這條法規,社員有義務繳納前述的股金金額。這股金繳納的性質屬於儲蓄性質,代表社員將這些金額存入儲蓄互助社以作為資金儲蓄的一環。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法(含2019 年修正)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制定)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一、制定單一社員股金比率上限,可避免其影響力過大,操控營運,影響儲蓄互助社之社務安定。 二、銀行法限制同一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本條參照該精神制定,並考慮儲蓄互助社股金與公司股本性質不同,上限定為百分之十。
(0910116 修正)
社股金額為每股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股金繳納係社員之義務,具有儲蓄性質。
立法理由增訂第二項。儲蓄互助社最主要任務為對社員放款,而資金的唯一來源即社員持續不斷儲蓄股金,不僅促使社員養成儲蓄習慣累積個人信用能力,也使社健全發展而有充裕資金來源,故將社員繳納儲蓄股金列社員義務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制定單一社員股金比率上限,可避免其影響力過大,操控營運,影響儲蓄互助社之社務安定。 二、銀行法限制同一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本條參照該精神制定,並考慮儲蓄互助社股金與公司股本性質不同,上限定為百分之十。
增訂第二項。儲蓄互助社最主要任務為對社員放款,而資金的唯一來源即社員持續不斷儲蓄股金,不僅促使社員養成儲蓄習慣累積個人信用能力,也使社健全發展而有充裕資金來源,故將社員繳納儲蓄股金列社員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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