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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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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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問題中的「儲蓄互助社法第 13-1 條」,我不清楚該法條的內容及相關解釋或裁判,因此無法提供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6 增訂)
儲蓄互助社社員之儲蓄股金未達一百萬元者,其股息所得免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一來是根據本法第十三條強制儲蓄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予免稅的理由,二來是基於儲蓄互助社為非營利自助互助封閉型合作組織,兼具資金供給於需求者的雙重屬性,三來是針對儲蓄互助社社員大都是原住民或偏遠地區居民,是以對於中低收入者強制性的儲蓄行為,就公平與效率的課稅原則而言,即使不予免稅,至少應給予定額免稅優惠的規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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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一來是根據本法第十三條強制儲蓄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予免稅的理由,二來是基於儲蓄互助社為非營利自助互助封閉型合作組織,兼具資金供給於需求者的雙重屬性,三來是針對儲蓄互助社社員大都是原住民或偏遠地區居民,是以對於中低收入者強制性的儲蓄行為,就公平與效率的課稅原則而言,即使不予免稅,至少應給予定額免稅優惠的規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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