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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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 2.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
- 3.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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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第1項,社員申請退股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有權在必要時延遲支付退股的股金,但延遲的期限不得超過同意退股的日期後的60天。 例如,如果一位社員在2022年3月15日提出退股申請并獲得理事會同意,那麼理事會必須在同意退股的日期後的60天內支付退股的股金給該社員。 2.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第2項,如果社員在當年度中退股,該部分股份在該年度將不會分配股息。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社員在2022年6月30日退股,而該年度的股息分配在12月31日進行。根據該法條,該社員享有的股份將不能獲得該年度的股息。 3.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4條第3項,當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有權暫停社員的退股申請,並必須在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危機時期,社員不會大量撤回股份,以維持社團的穩定運作。在暫停社員退股申請後的一個月內,理事會必須召開臨時社員大會,以討論和解決社團所面臨的危機問題。 以上解釋來自《儲蓄互助社法(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社員申請退股,須以書面提出之,並經理事會之同意。理事會於必要時得遲延支付退股之股金,但最遲不得超過同意退股之日起六十日。 社員於年度中退股,該部分當年度不得分配股息。 第一項社員退股,於儲蓄互助社發生經營重大危機時,理事會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並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立法理由一、儲蓄互助社採門戶開放合作原則,應准許社員自由出入。但為避免影響經營運作及資金流動性,應予以適度限制,以維財務穩健。 二、遇有儲蓄互助社經營重大危機時,為免因社員退社加深惡化速度,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但需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解決經營危機及退股風潮,以免儲蓄互助社無法承受而倒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儲蓄互助社採門戶開放合作原則,應准許社員自由出入。但為避免影響經營運作及資金流動性,應予以適度限制,以維財務穩健。 二、遇有儲蓄互助社經營重大危機時,為免因社員退社加深惡化速度,得暫停社員退股申請,但需於一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解決經營危機及退股風潮,以免儲蓄互助社無法承受而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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