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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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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2. 2.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5條,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應按以下順序提撥或分配: 1. 首先,用於彌補累積虧損。 2. 其次,用於利息攤還。 3. 第三,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公積金。 4. 第四,提撥百分之五作為公益金及教育金。 5. 最後,分配給社股股東作為股息。 在公積金方面,如果公積金已達到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則可以酌減提撥比率。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施行細則第12條,公積金是指社員所共同形成的基金,用於維持和增加社員權益的需要。公益金和教育金則是用於社員福利和教育推廣的基金。 例如,假設某儲蓄互助社的年度盈餘為100萬元,其中累積虧損為20萬元,利息攤還需30萬元,公積金提撥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公益金及教育金提撥比率為百分之五,而社股股息為25萬元。根據法條規定,首先應先用20萬元來彌補累積虧損,然後用30萬元進行利息攤還,再提撥20萬元作為公積金,並提撥5萬元作為公益金及教育金,最後剩下25萬元可作為社股股息分配給社股股東。

立法沿革 2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四、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立法理由一、公益金,限用於公益事業。   二.教育金,限用於社員教育及幹部訓練,教育訓練是合作事業維護其本旨的重要因素。   三、從年度盈餘提列一定比例之公益金及教育金,可強化儲蓄互助社的社會及教育功能,亦有強制儲蓄互助社辦理社員教育及幹部訓練之意。

(0890113 修正)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

立法理由依據儲蓄互助社特殊且慣行的業務,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利息攤還」的規定。原第二、三、四款修正為第三、四、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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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6 制定)

一、公益金,限用於公益事業。   二.教育金,限用於社員教育及幹部訓練,教育訓練是合作事業維護其本旨的重要因素。   三、從年度盈餘提列一定比例之公益金及教育金,可強化儲蓄互助社的社會及教育功能,亦有強制儲蓄互助社辦理社員教育及幹部訓練之意。

(0890113 修正)

依據儲蓄互助社特殊且慣行的業務,增訂第一項第二款「利息攤還」的規定。原第二、三、四款修正為第三、四、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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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15 條規定:「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