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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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2.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 3.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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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6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的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這意味著社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儲蓄互助社的規則和政策,並對重大事項做出決策。 2. 社員大會開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全體社員五分之一的出席率,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的出席率。這意味著在進行社員大會時,社員的出席率必須達到規定的比例,否則社員大會無法開會。 3. 在社員大會中,每一位社員都有一票的表決權,並且不能委託他人行使這個權利。這意味著每一位社員都有平等的表決權,不能轉交給其他人來行使。 以上的解釋基於我們給出的資料來源和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以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一之出席,或成年社員一定人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社員大會每一社員有一票之表決權,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
立法理由一、明定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以「一人一票」之合作原則,落實人人平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6 制定)
一、明定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以「一人一票」之合作原則,落實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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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