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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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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7條,社員大會分為常年大會和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兩個月內召開,並且在召開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員。臨時大會則根據章程的規定召開。 參考資料:2021年修正的儲蓄互助社法 範例:一家儲蓄互助社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法律規定,該社應該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後的兩個月內召開常年大會,即在次年的2月28日之前。例如,如果會計年度是2022年,那麼常年大會應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召開。該社應在召開常年大會的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社員。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

立法理由明定社員大會種類與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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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6 制定)

明定社員大會種類與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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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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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17 條規定:「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