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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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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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7條,社員大會分為常年大會和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兩個月內召開,並且在召開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社員。臨時大會則根據章程的規定召開。 參考資料:2021年修正的儲蓄互助社法 範例:一家儲蓄互助社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法律規定,該社應該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後的兩個月內召開常年大會,即在次年的2月28日之前。例如,如果會計年度是2022年,那麼常年大會應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召開。該社應在召開常年大會的前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社員。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社員大會分常年大會及臨時大會。常年大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召開,並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社員;臨時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
立法理由明定社員大會種類與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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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6 制定)
明定社員大會種類與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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