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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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 2.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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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8條的規定,儲蓄互助社擁有理事會,該理事會負責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並且對儲蓄互助社負有連帶責任。理事會的人數範圍在七至二十一人之間,由社員大會進行選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選舉和連任。此外,理事會內還設有一位理事長,由理事互相選舉產生,該職位可以連續擔任一次。這些規定確保了儲蓄互助社的有效運作和責任分配。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明定理事會職權及理事產生方式、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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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6 制定)
明定理事會職權及理事產生方式、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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