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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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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2. 2.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3.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18條的規定,儲蓄互助社擁有理事會,該理事會負責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並且對儲蓄互助社負有連帶責任。理事會的人數範圍在七至二十一人之間,由社員大會進行選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選舉和連任。此外,理事會內還設有一位理事長,由理事互相選舉產生,該職位可以連續擔任一次。這些規定確保了儲蓄互助社的有效運作和責任分配。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法(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   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明定理事會職權及理事產生方式、人數及任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6 制定)

明定理事會職權及理事產生方式、人數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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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18 條規定:「儲蓄互助社設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對儲蓄互助社負連帶責任。理事七至二十一人,由社員大會選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