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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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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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0條,理事和監事都是無給職的,並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酬勞金。
立法理由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志願服務,除僱用之專職人員支領薪酬外,選任幹部一概不支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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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鼓勵社員志願服務,除僱用之專職人員支領薪酬外,選任幹部一概不支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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