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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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儲蓄互助社法第21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運用資金,辦理放款,或解散清算時有任何損失,由全體理監事負連帶有限責任。協會執行任務而有損失時,亦同。
立法理由明定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如有損失,或協會執行任務有損失,於解散清算時均應由全體社員連帶負責。
(1040123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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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參考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及公司法對於理(董)監事所負賠償責任均以違反法令、章程等為前提,並無過失責任之承擔。儲蓄互助社法已分別於第十八條、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理、監事會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及監事怠忽職務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社應負賠償責任做必要之懲罰規定。鑒此,關於儲蓄互助社之理監事執行職務時,若已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時,則可認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爰將原條文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儲蓄互助社辦理放款如有損失,或協會執行任務有損失,於解散清算時均應由全體社員連帶負責。
參考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會法及公司法對於理(董)監事所負賠償責任均以違反法令、章程等為前提,並無過失責任之承擔。儲蓄互助社法已分別於第十八條、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理、監事會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及監事怠忽職務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社應負賠償責任做必要之懲罰規定。鑒此,關於儲蓄互助社之理監事執行職務時,若已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時,則可認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爰將原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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