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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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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2. 2.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3. 3.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理、監事有義務按照法令、章程以及社員大會的決議來執行職務。這表示他們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儲蓄互助社的內部章程,並且根據社員大會的決議來履行自己的職責。 2. 如果理、監事會的決議違反了前述法令、章程和社員大會的規定,且導致了儲蓄互助社的損害,那麼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有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他們對該決議表示了異議並且留有會議紀錄作為證據,則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他們必須負責任的對待儲蓄互助社的利益,如果決策有問題造成損害,則需要賠償儲蓄互助社。 3. 如果理、監事因為疏忽職守或違反規定而導致儲蓄互助社受到損害,他們也應對儲蓄互助社負有賠償責任。這表示他們必須謹慎履行自己的職責,遵守相關規定,如果由於他們的過失或違反導致了損害,則需要賠償儲蓄互助社。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法、相關儲蓄互助社章程、儲蓄互助社社員大會的相關紀錄、法學文獻(如學術期刊或法學書籍)等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4

(0860506 制定)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監事因怠忽職務,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理事會之職權及責任。

(0890113 修正)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理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連帶責任,刪除第二項「參與決議之」及「,」的文字標點符號。

(0910116 修正)

理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文中「理事會」修改為「理、監事會」。   二、增列第三項,因第一次修正時,此項並未列入修正,但總統公布時卻漏列,為恢復原條文完整性,應予增列。

(1040123 修正)

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爰因原條文第二十一條刪除後,缺乏理事、監事違反規定之責任承擔。故併同第二十一條刪除後,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俾求周全。

  • 法令名詞
  • 異議名詞
(0860506 制定)

理事會之職權及責任。

(0890113 修正)

理事對儲蓄互助社應負連帶責任,刪除第二項「參與決議之」及「,」的文字標點符號。

(0910116 修正)

一、第二項文中「理事會」修改為「理、監事會」。   二、增列第三項,因第一次修正時,此項並未列入修正,但總統公布時卻漏列,為恢復原條文完整性,應予增列。

(1040123 修正)

爰因原條文第二十一條刪除後,缺乏理事、監事違反規定之責任承擔。故併同第二十一條刪除後,修正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俾求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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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22 條規定:「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