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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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3條,儲蓄互助社的解散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並且需要經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的解散決議。 二、社員人數少於五十人。 三、被宣告破產。 四、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根據該法第23條第2款,如果是社員大會的解散決議,必須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並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舉例如下:假設某儲蓄互助社社員總數為70人,當社員大會召開時,必須至少有59人出席(即全體社員人數的4/3),並且至少有46人同意(即出席社員人數的2/3)才能通過解散決議。如果出席社員少於59人或者同意人數少於46人,則解散決議無效。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放,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二、社員不滿五十人。 三、經破產宣告。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立法理由明定儲蓄互助社解散之各種情形,並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宣告名詞
(0860506 制定)
明定儲蓄互助社解散之各種情形,並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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