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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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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4條,儲蓄互助社在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清算人的產生方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由社員大會選任清算人,而第二種情況是如果社員大會沒有選任清算人的話,則由理事擔任清算人。以最新之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條文(民國106年8月25日修正),明確並沒有提到其他特殊情況,因此可以推論在選任清算人的過程中,只有這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立法理由明定清算之監督及清算人之選任。

  • 清算人名詞
(0860506 制定)

明定清算之監督及清算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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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24 條規定:「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