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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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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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4條,儲蓄互助社在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清算人的產生方式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由社員大會選任清算人,而第二種情況是如果社員大會沒有選任清算人的話,則由理事擔任清算人。以最新之參考資料為例,根據「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條文(民國106年8月25日修正),明確並沒有提到其他特殊情況,因此可以推論在選任清算人的過程中,只有這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因解散清算時,應受協會監督,其清算人由社員大會選任之。如社員大會不選任時,由理事充任之。
立法理由明定清算之監督及清算人之選任。
- 清算人名詞
(0860506 制定)
明定清算之監督及清算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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