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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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算有賸餘時,依社員股金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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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5條,儲蓄互助社在年度決算或清算後如果出現虧損,應先從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中抵補。如果清算有賸餘,則按照社員股金的比例進行分配。 例如,假設一家儲蓄互助社進行年度決算,決算後發現有虧損10萬元,該社的準備金為5萬元、公積金為3萬元、股金為2萬元。依照儲蓄互助社法第25條的規定,該社應先使用準備金和公積金共8萬元來抵補虧損,剩餘的2萬元需要由社員的股金來分配。如果社員總共有10個,每人應獲得股金的分配金額為2000元。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年度決算或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各項準備金、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清算有賸餘時,依社員股金分配之。
立法理由明定清算虧損之彌補程序以及賸餘之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6 制定)
明定清算虧損之彌補程序以及賸餘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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