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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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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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儲蓄互助社法》第28条的规定,协会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有关经营的资料。 这意味着儲蓄互助社需要定期向主管机关提供有关其经营活动的详细信息。这可以包括儲蓄互助社的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儲蓄互助社透明度和责任制。通过向主管机关提供详细的经营资料,监管机构可以对儲蓄互助社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合规,并保护儲蓄互助社会成员的权益。 例子:假设某个儲蓄互助社的财政年度在2021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该儲蓄互助社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向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经营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报告等。这样,主管机关可以及时了解该儲蓄互助社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会员的权益。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協會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所屬儲蓄互助社營運之有關資料,呈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明定授權協會管理後,協會每年必須呈報主管機關各項有關資料,以利主管機關之瞭解。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06 制定)
明定授權協會管理後,協會每年必須呈報主管機關各項有關資料,以利主管機關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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