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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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辦理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及運用管理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 八、協助儲蓄互助社購買國家公債。 九、辦理儲蓄互助社社員之托育及安養護等互助業務。 十、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辦理公益事業項目。 十一、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 2.協會執行任務之資金需求及運用,得依前項第七款辦理,該款辦理資金融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3.協會辦理第一項第十款任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4.協會執行任務,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監督及輔導。但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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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27條的禮文,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在第一項中,法條列出了協會的任務,包括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辦理互助相關的教育訓練、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辦理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業務、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及運用管理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協助儲蓄互助社購買國家公債、辦理儲蓄互助社社員之托育及安養護等互助業務、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並辦理公益事業項目以及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2. 根據第二項,協會執行任務所需的資金需求及運用,可以依據前一項第七款辦理。這包括辦理資金融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然而,該項辦理所需的資金融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事項,需要由協會自行制定,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3. 根據第三項,協會在執行第一項第十款的任務時,需要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4. 根據第四項,協會在執行任務時,需要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及輔導。然而,在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以協助監督和執行任務。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協會的任務包括協助儲蓄互助社運作,保障社員的權益,並提供各種服務,來確保互助社的運作順利。此法規旨在促進互助社的發展,並打造一個良好的互助環境。對於該法條的解釋可以參照該法規以及相關的申請程序和執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制定)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代辦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 八、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財政部分別予以監督及輔導。
立法理由規定協會之業務、協會對儲蓄互助社之監督管理及呈報資料義務。
(1040123 修正)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辦理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及運用管理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 八、協助儲蓄互助社購買國家公債。 九、辦理儲蓄互助社社員之托育及安養護等互助業務。 十、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辦理公益事業項目。 十一、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之資金需求及運用,得依前項第七款辦理,該款辦理資金融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協會辦理第一項第十款任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協會執行任務,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監督及輔導。但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訂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內容,俾符權責。所稱互助基金業務係指由協會為儲蓄互助社及社員依互助、互濟精神辦理的非營利相互保障業務,包含為儲蓄互助社及其社員協助辦理以增進其互助連結之客製化相互保障商品;本互助基金業務與一般商業保險以營利為目的且對象為不特定大眾有所不同。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儲蓄互助社任務可「參加協會資金融通」,微利時代為使各社餘裕資金得以發揮最大效能,匯集於協會統籌運用,除滿足社間資金融通之需求外,希冀能透過協會管理、運用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爰修訂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規定賦予協會有效管理、運用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之法源依據。 三、為協助儲蓄互助社社員解決少子化、老人化及生老病死的問題,爰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賦予協會辦理儲蓄互助社社員托育、安養、照護等互助業務之法源依據。辦理第一項第九款之互助業務應符合托育、安養護之相關法規。 四、為協會執行任務之資金需求及運用增訂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七款辦理資金融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 五、增訂第三項,明定「協會辦理第一項第十款任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六、因應政府組織再造,修訂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並改列為第四項,俾符名實。
- 核名詞
- 提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規定協會之業務、協會對儲蓄互助社之監督管理及呈報資料義務。
一、配合修訂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爰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內容,俾符權責。所稱互助基金業務係指由協會為儲蓄互助社及社員依互助、互濟精神辦理的非營利相互保障業務,包含為儲蓄互助社及其社員協助辦理以增進其互助連結之客製化相互保障商品;本互助基金業務與一般商業保險以營利為目的且對象為不特定大眾有所不同。 二、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儲蓄互助社任務可「參加協會資金融通」,微利時代為使各社餘裕資金得以發揮最大效能,匯集於協會統籌運用,除滿足社間資金融通之需求外,希冀能透過協會管理、運用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爰修訂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規定賦予協會有效管理、運用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之法源依據。 三、為協助儲蓄互助社社員解決少子化、老人化及生老病死的問題,爰增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賦予協會辦理儲蓄互助社社員托育、安養、照護等互助業務之法源依據。辦理第一項第九款之互助業務應符合托育、安養護之相關法規。 四、為協會執行任務之資金需求及運用增訂第二項有關第一項第七款辦理資金融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 五、增訂第三項,明定「協會辦理第一項第十款任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六、因應政府組織再造,修訂原條文第二項,增訂但書規定,並改列為第四項,俾符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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