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 3 條》,儲蓄互助社採用有限責任制,這意味著社員的責任是有限的,並且以他們所支付的股金為限。這表示社員的責任僅限於他們投資的股金數額,一旦他們支付了股金,他們不需要對社團的債務負全部責任。這條法規反映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原則,其中社員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開的。 參考資料: 《儲蓄互助社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43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採有限責任制,社員以其股金為限負其責任。
立法理由儲蓄互助社之可貸放資金,主要來自社員儲蓄股金。儲蓄互助社不准吸收非社員股金。貸放對象亦是限於社員,不對外營業,是以要求社員就其出資股金負有限責任,即可維護儲蓄互助社與社員之債權債務關係。
- 有限責任名詞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之可貸放資金,主要來自社員儲蓄股金。儲蓄互助社不准吸收非社員股金。貸放對象亦是限於社員,不對外營業,是以要求社員就其出資股金負有限責任,即可維護儲蓄互助社與社員之債權債務關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