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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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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2. 2.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4條的規定,該法指的是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的社團法人,凡已成立的儲蓄互助社都應該加入協會成為會員。換句話說,儲蓄互助社法主要是在規範儲蓄互助社的成立、管理和監督等相關事項,並且規定儲蓄互助社應該成為儲蓄互助協會的會員。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儲蓄互助社法第4條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因此,對於儲蓄互助社法第4條的逐條釋義僅能根據該法條本身的文義來理解其意圖和適用範圍。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

立法理由強制規定每一儲蓄互助社均需加入協會,可使儲蓄互助社納入協會之監督輔導體系,亦可強化儲蓄互助社彼此之合作力量,並避免儲蓄互助社因未納入而任意發展,不受約束而變質。

  • 社團法人名詞
(0860506 制定)

強制規定每一儲蓄互助社均需加入協會,可使儲蓄互助社納入協會之監督輔導體系,亦可強化儲蓄互助社彼此之合作力量,並避免儲蓄互助社因未納入而任意發展,不受約束而變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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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