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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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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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儲蓄互助社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則為縣(市)政府。 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儲蓄互助社在不同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之下都有對應的主管機關。例如,在臺北市,儲蓄互助社的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在臺中縣,主管機關則為臺中縣政府。主管機關負責監督並管理儲蓄互助社的運作,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
(0890113 修正)
儲蓄互助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為符合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目的及法人屬性,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06 制定)
明定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
(0890113 修正)
為符合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目的及法人屬性,增訂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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