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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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應於名稱上標明;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使用儲蓄互助社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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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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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應於名稱上標明;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使用儲蓄互助社之名稱。
立法理由避免其他類似機構或組織假借儲蓄互助社之名,行變相經營及逃避課稅之實,尤其應該防範地下錢莊、高利貸組織藉儲蓄互助社之名牟利。
- 非名詞
(0860506 制定)
避免其他類似機構或組織假借儲蓄互助社之名,行變相經營及逃避課稅之實,尤其應該防範地下錢莊、高利貸組織藉儲蓄互助社之名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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