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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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
- 2.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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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7條,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和輔導事宜,由協會負責辦理。具體而言,協會制定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和輔導辦法,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說明,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文件,該委員會負責核備儲蓄互助社的設立、管理、監督和輔導辦法。協會在制定相關辦法時,應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並提交核備。這樣可以確保協會的工作在法制框架內進行,並受到相應的監督和指導。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與輔導,得由主管機關授權協會辦理。 前項設立、管理與輔導辦法及授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訂定儲蓄互助社設立辦法、管理與輔導辦法,並得授權由協會辦理。
(0890113 修正)
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由協會辦理。 前項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一、第四條第二項「監督」移置第一項。 二、由協會訂定及執行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860506 制定)
主管機關訂定儲蓄互助社設立辦法、管理與輔導辦法,並得授權由協會辦理。
(0890113 修正)
一、第四條第二項「監督」移置第一項。 二、由協會訂定及執行儲蓄互助社之設立、管理、監督與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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