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7-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法第 7-1 條是關於儲蓄互助社可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協會可以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旨在協助弱勢族群和擔保能力不足的社員取得改善生活和促進生產所需資金。政府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可能給予獎勵。 2. 關於保證業務的資金來源,協會可以進行自籌。在辦理範圍、對象、規模、額度以及其他事項方面,協會可以自行制定,並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構的同意。 3. 政府應該為下列款項提供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制度: - 各社提存於協會的穩定金。 - 各社存放於協會的餘裕資金。 - 各社自有的餘裕資金。 4. 為了活絡資金的運用,協會可以將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資金的一定比例交付信託。 5. 關於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提供給存放於金融機構的辦法,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來決定。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法 第 7-1 條
立法沿革 1 版
(1040123 增訂)
為協助弱勢族群、擔保能力不足之社員取得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所需資金,協會得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政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並得予獎勵。 前項保證業務之資金由協會自籌,辦理之範圍、對象、規模、額度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同意。 政府應為下列款項提供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制度: 一、各社提存於協會之穩定金。 二、各社存放於協會之餘裕資金。 三、各社自有之餘裕資金。 為活絡資金之運用,協會得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金之一定比例交付信託。 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提供於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賦予協會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機制之法源,以解決社員資金需求。 三、為解決儲蓄互助社之餘裕資金,爰參考信用合作社法及農業金融法等立法例,增訂賦予政府應為儲蓄互助社提存於協會之穩定金、存放於協會及自有之餘裕資金提供轉存制度之法源依據。另為增加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之運用效益及管理效能,兼賦予協會為儲蓄互助社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得採信託方式規劃處理餘裕資金之法源依據。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提存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賦予協會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機制之法源,以解決社員資金需求。 三、為解決儲蓄互助社之餘裕資金,爰參考信用合作社法及農業金融法等立法例,增訂賦予政府應為儲蓄互助社提存於協會之穩定金、存放於協會及自有之餘裕資金提供轉存制度之法源依據。另為增加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之運用效益及管理效能,兼賦予協會為儲蓄互助社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得採信託方式規劃處理餘裕資金之法源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