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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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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法第 32 條是關於儲蓄互助社的法條,針對儲蓄互助社的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處罰標準。具體情形包括: 1. 拒絕移交:指儲蓄互助社的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拒絕移交相關文件、財產或資訊等情形。 2. 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指儲蓄互助社的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隱藏、隱匿或故意破壞社團的財產或帳冊文件等情形。 3. 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指儲蓄互助社的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故意捏造、偽造債務或承認不存在的債務等情形。 根據該法條,對於出現上述情形之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儲蓄互助社的監事拒絕移交社團的重要文件,儲蓄互助社可以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 32 條對該監事進行處罰,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立法理由明定儲蓄互助社主要負責人及職員之刑事責任。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偽造名詞
(0860506 制定)

明定儲蓄互助社主要負責人及職員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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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互助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儲蓄互助社法第 32 條規定:「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儲蓄互助社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儲蓄互助社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