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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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33條,儲蓄互助社的違規行為及相對應的罰鍰如下: 1. 若儲蓄互助社有以下情形之一: - 違反第九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的業務項目。 -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放款逾越限制。 -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對非社員營業。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吸收個人股金逾越上限。 -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退股。 -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盈餘分配不當。 -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支付酬勞金。 主管機關可以依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2. 受罰的對象是整個儲蓄互助社,而儲蓄互助社在受罰後,可以向相對應負責的人提出求償權。 參考資料:《儲蓄互助社法》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儲蓄互助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協會報請主管機關按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放款逾越限制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對非社員營業者。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吸收個人股金逾越上限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依規定辦理退股者。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盈餘分配不當者。 七、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支付酬勞金者。 前項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明定儲蓄互助社違反本法之罰則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條條文
- 求償名詞
- 商業團體法 第 9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11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12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13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14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15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20 條條文
(0860506 制定)
明定儲蓄互助社違反本法之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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