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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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法第34條規定了協會犯下以下情況之一時,主管機關可以依違規的嚴重程度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的業務項目。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呈報相關資料或呈報的資料不實。 根據資料內容,儲蓄互助社法第27條規定,儲蓄互助社在進行業務前需要向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項目。若協會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進行業務,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而根據資料內容,儲蓄互助社法第28條規定,協會需向主管機關呈報相關資料,同時呈報的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果協會未按時呈報相關資料或者呈報的資料不真實,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範例: 根據資料內容,如果某個儲蓄互助社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開展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儲蓄互助社法第34條對其處以罰鍰。另外,如果某個儲蓄互助社未按時向主管機關呈報相關資料,或者呈報的資料不真實,主管機關也可以根據該法條對其處以罰鍰。具體的罰鍰金額則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最低為新臺幣六萬元,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
立法理由明定協會違反本法之罰則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27 條條文
- 商業團體法 第 28 條條文
(0860506 制定)
明定協會違反本法之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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