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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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儲蓄互助社法第31條規定了違反法律所設立的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的行為的處罰。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一個人違反了第六條的規定,或者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繼續營業,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相對地,如果犯罪的是法人,則將對其行為負責人進行處罰。 這條法規的實際適用範例可能如下:如果某個人開設了一個類似儲蓄互助社的組織,但並未依法設立或成立該組織,並且繼續進行營業,則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他有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能被罰款三十萬元以下。同樣地,如果這個組織是以法人形式存在,該組織的行為負責人也有可能遭受相應的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06 制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或未依法設立、成立儲蓄互助社或類似組織而營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立法理由明定非法使用儲蓄互助社或近似名稱之罰則。
- 第六條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法人名詞
- 商業團體法 第 6 條條文
(0860506 制定)
明定非法使用儲蓄互助社或近似名稱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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