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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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 2.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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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12條,調解不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根據該條的第2項,該證明書應在申請後的七天內發給當事人。這表示當事人如果經過調解後,調解不成立,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該證明書以作為後續訴訟或其他行動的參考材料。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受害者向性騷擾事件調解機構提出了調解申請,但在調解過程中達不成協議,該受害者有權申請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書。一旦主管機關核准了申請,該證明書將在申請後的七天內發給受害者,以作為他們內接下一步法律行動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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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