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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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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詐術進行調解,或有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11條,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不得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也不得阻止被害人起訴、告訴或自訴,或進行其他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根據這項法規,調解委員必須遵守公正、誠信的原則,並以和解為目標,確保受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範例:如果在性騷擾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使用脅迫或詐術來迫使受害人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協議,或者威脅受害人不得起訴或告訴,這將違反調解委員的職責和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有權拒絕與這樣的調解委員進行進一步的談判,並尋求其他合法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脅迫名詞
  • 詐術名詞
  • 起訴名詞
  • 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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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 11 條規定:「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或有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