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11條,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不得使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也不得阻止被害人起訴、告訴或自訴,或進行其他可能涉及犯罪的行為。根據這項法規,調解委員必須遵守公正、誠信的原則,並以和解為目標,確保受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範例:如果在性騷擾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使用脅迫或詐術來迫使受害人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協議,或者威脅受害人不得起訴或告訴,這將違反調解委員的職責和法律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有權拒絕與這樣的調解委員進行進一步的談判,並尋求其他合法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脅迫名詞
- 詐術名詞
- 起訴名詞
- 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