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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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 2.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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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10條,調解的進行應詳細審查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的內容,並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在處理調解事件時,調解委員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作為這項法規的一個例子,可以參考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所提供的「性騷擾調解委員會操作手冊」。該手冊指出,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除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外,也可以向相關的機構或專業人士請求協助,例如向警察局查詢相關調查報告或向衛生局詢問醫學報告等。這些協助的來源可以依照具體案件的需要而定,以確保調解的公平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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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