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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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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2. 2.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10條,調解的進行應詳細審查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的內容,並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在處理調解事件時,調解委員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作為這項法規的一個例子,可以參考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所提供的「性騷擾調解委員會操作手冊」。該手冊指出,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除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外,也可以向相關的機構或專業人士請求協助,例如向警察局查詢相關調查報告或向衛生局詢問醫學報告等。這些協助的來源可以依照具體案件的需要而定,以確保調解的公平和公正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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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 10 條規定:「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