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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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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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情形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這個條文指出,如果當事人在調解期日沒有正當理由缺席,那麼調解就被視為不成立。這表示即使只有一方當事人缺席,也不能進行調解。當事人的缺席可能會對解決案件產生影響,因此法律規定缺席方案件處理的過程中視為調解不成立。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第10940號解釋案【109年度卷第201登記字第826號】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專上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一號】 情形二: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根據這個條文,如果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的可能性,即使當事人在調解期日缺席,調解委員還是可以選擇另外定一個調解期日。這表示調解委員在判斷是否有可能達成調解時有相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參考資料: -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修正條文 總結: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調解期日時,將視為調解不成立。然而,如果調解委員認為仍有可能達成調解,則可以另行安排新的調解期日。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的參與和調解的公平性。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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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