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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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 2.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3.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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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1. 調解地點:調解委員可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調解。這意味著調解的地點可以根據情況的需要而決定。 2. 調解程序:調解程序是不公開的,即不對外公開進行。然而,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的約定,可以規定其他特殊程序,並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調解的程序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和同意進行調整。 3. 保密義務:調解委員及與調解相關的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都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除了已經公開的事項之外。這表示在調解過程中的信息和內容應該得到保密,不得外洩。 這些解釋是基於《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8條的規定所得出的結論。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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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