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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2.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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