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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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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
自行迴避
。
前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
性騷擾
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應停止其調解。
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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