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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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司法院對於曾經發生的真實事件與相關案例做出了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如果法官被聲請迴避,應停止訴訟程序,直到該聲請事件終結為止。 - 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如果在仲裁程序中有關仲裁人是否應參與迴避的問題,如果仲裁程序沒有約定,則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其他適當的程序進行相關判定。 -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法院以合議庭裁定;如果合議庭人數不足,則由院長或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第二項規定被聲請迴避之推事不得參與。 -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聲請法官迴避,如果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的情形,應該自行迴避。此外,如果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官迴避。 根據上述資料,關於「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 7 條」的問題,我無法提供具體的釋義和範例,因為這篇文章中未提及該條款的相關內容。
- 自行迴避名詞
- 性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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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