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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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調解,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2.前項申請書或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相對人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知悉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者,註明其名稱。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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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6條,申請調解可以以書面或言詞形式進行。如果是以言詞形式申請,應該做筆錄;如果以書面形式申請,則應提供繕本,視情況而定。 根據法條的第1項和第2項,申請書或筆錄應該包括以下內容,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 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的單位和職稱、住所或居所以及聯絡電話。 2. 相對人的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以及聯絡電話。如果知道相對人所屬的機關、部隊、學校或雇主,應該註明其名稱。 3. 如果有法定代理人,應該提供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以及聯絡電話。 4. 如果有委任代理人,應該提供委任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以及聯絡電話,並應該附上委任書。 5. 調解的事由和爭議情形。 6. 日期。 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性別平等教育法: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保障每一位學生在教育環境中的權益,並使學生充分了解和尊重性別平等的原則和價值觀。 - 性騷擾防治法:為了防治性騷擾行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並宣導性騷擾防治的重要性,建立一個無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 參考範例:如果一名員工在工作場所遭受到性騷擾,他可以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相關單位申請調解。他需提供申請書,包括他的個人資訊,性騷擾的事實和相關證據。在調解過程中,他可以指定一位代理人代表他參與調解,該代理人需提供相關資訊和委任書。最終,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此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可以作為後續執行的依據。
- 代理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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