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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調解,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2. 前項申請書或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相對人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知悉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或僱用人者,註明其名稱。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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